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书画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画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是中心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主要由中心专家、教授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中心学术水平,促进中心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授、博士、省管专家或传统书画领域卓有成就者。
(2)根据需要,可聘任2-4名协同体外专家学者为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心有关规定。立足中心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对传统书画领域卓有成就者,条件可酌情放宽,并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会议推荐、主任审定聘任。委员由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学术委员推选。
第八条 每届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3)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按本章第三条的规定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审议研究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计划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院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科研学术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 组织各级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研究院外学术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其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开展学术讲座。
第十五条 制定研究院教师学术成果评价办法,并据此对教师科研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开展研究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制订和修改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十八条 对涉及研究院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学术与咨询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咨询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与咨询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与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与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与咨询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研究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研究院与咨询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与咨询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咨询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提交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与咨询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与咨询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咨询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首届章程由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此后章程的修订及其审定由学术与咨询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咨询委员会。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
2021 年 5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