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4-04-07     来源: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   作者:综合办公室编辑:徐奕准   查看: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传统书画文化研究中的学术指导、咨询作用,提升研究院与海内外学术界的交流合作及自身的协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评议和学术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提升学术水平,决议研究院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开阔学术视野、熟悉本学科在国内外的研究发展状况、学术造诣深厚的15位专家学者组成,由研究院理事会选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研究院理事会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的筹办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对研究院的学术研究与发展提供指导建设性意见;

(2)对研究院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研究课题进行评议,为研究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学术支持;

(3)对研究院有关人员的聘用进行评价,向研究院推荐优秀研究人员;

(4)评估和监督研究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对学术纠纷提出仲裁建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以学术委员会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执行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因防疫、抗洪、抗震等紧急的、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影响,学术委员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学术委员会成员沟通,临时决定紧急事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类会议上评定的结果、所审议和咨询的重要意见,均形成书面材料并向研究院报告。学术委员会就研究院重大学术问题向研究院提出的报告或者相关建议,应报请内江师范学院批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首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期若有修订,应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

2021 年 5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