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书画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传统书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展现了中国人的审美情趣和中国文化的独特魅力,其精神内核和文化价值,是中华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构建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阐释、传承创新、普及交流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21年我校整合省、市资源并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了“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研究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弘扬中国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巴蜀文化为宗旨,立足四川、面向全国、放眼全球,以传统书画文化为核心研究对象,着力于“书画艺术”“书画文化传播”“书画文化产业”三个方向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交流传播,努力建设成为省内领先、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中心,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 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 为增强四川文化软实力、影响力、竞争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为加强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二、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三条 高校研究院的申报条件
研究院的申报条件:研究院所在高校应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第四条 研究院的建设要求
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整合教育、科研资源,形成学科优势,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出一批高水平专著,发表一批高水平论文,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为四川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自身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
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全国、全省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咨询培训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部门、企业、和地方提供发展规划、发展建议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服务,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成优势,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成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三、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院是学校内独立设置的、实体性的科学研究机构,由学校领导、建设和管理,省、市委宣传部给予指导和支持,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研究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院主要管理者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省、市委宣传部备案。
2、审定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研究院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经费支持。
4、为研究院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人员等。
5、组织和支持研究院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省、市委宣传部报告研究院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研究院可以内设研究所(室),并根据设置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制定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3、研究院执行院长应与学校校长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院长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研究院设学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指导研究院的学术及实践研究。
1、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国内外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一流专家、学者及传统书画创作领域的名家、传统书画相关工艺的非遗传承人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校长聘任。研究院执行院长不兼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要有一定的更换人数。
2、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研究课题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活动等。
四、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条 研究院研究项目应与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研究院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同时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研修、培训(工作坊)。
第十二条 研究院每年至少主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升研究院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五、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院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标注 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研究院的重大项目研究要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成果须进行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和专家的选聘由研究院负责,专家组成员名单须交省、市委宣传部审核。研究院的一般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研究院负责。
第十五条 研究院应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宣传以及转化工作。
六、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院课题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并单独建帐,便于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各研究院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形成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委宣传部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院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
中华传统书画文化研究院
2021 年 5 月修订